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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