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确认出具委托书的法人存在以及委托人具有相关的权限。对于在一审期间已办理过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已经证明该事实与关系的存在以及相关人员的权限。当事人一般无须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只限于一审诉讼期间或法院掌握的相关情况、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确认出具委托书的法人存在以及委托人具有相关的权限。对于在一审期间已办理过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已经证明该事实与关系的存在以及相关人员的权限。当事人一般无须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只限于一审诉讼期间或法院掌握的相关情况、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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