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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