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垄断纠纷案件涉及侵权的,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垄断纠纷案件涉及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书面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无效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垄断纠纷案件
地域管辖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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