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时候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去法院诉讼前是否需要对遗漏的当事人重新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劳动仲裁
诉讼
当事人
法院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01-7372-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