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您可以打刑事自诉官司:
●必须自诉的案件:情节较为严重或恶劣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如果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如果上述行为的侵害程度非常小且造成危害也不大,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能提起刑事自诉,只能打民事官司。
●您是被害人,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侵犯您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但您有证据证明他人侵犯了您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打刑事自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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