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税 费
11.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税费,发生在中国以外的应由乙方承担。
11.2.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纳税,此税费由甲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十二章 仲 裁
12.1.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在不能解决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或仲裁也可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进行,并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按仲裁的程序进行仲裁,或另选第三国)
12.3.仲裁裁决应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照执行。
12.4. 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担。
12.5. 在仲裁过程中,本合同中除了接受仲裁的部分外,仍应由双方继续执行。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13.1. 若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或地震等所引起的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超出双方各自控制范围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期限,延迟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 响的时间。
13.2. 责任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电告另一方,并在________天内以航空挂号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13.3. 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_______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问题。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合同在甲方和乙方代表签字,并经中国政府机关注册的生效。
14.2. 本合同用________文和中文书写各四份,________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执中、文本各二份。
14.3. 本合同从合同生效(或签字)之日起________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即自动失效。
14.3.1.合同期满前________个月之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或乙方均可提出要求进行合同延期的谈判,届时签订合同延期的专门条款。
14.4. 合同终止前,任何合同项下发生的末清理的赊欠和债务将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合同的终止并不能解除债务赊欠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
14.5.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 合同签字前双方之间的所有来往通信文电,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14.7. 只有根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并报原中国政府注册机关再注册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文件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4.8.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通信应以________国文书写一式二份。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甲方:_______ 乙方: 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 (人名签字)
_________(人名打印) 签字人:________(人名签字)
________(人名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