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交通部对其有另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2年6月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