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法规范各类金融行为,促进金融服务农村实体经济。依法保护资金互助等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合农民需求、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模式,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助力实现乡村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严厉打击“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严格依法限制高利贷,加大对变相收取高息行为的审查力度,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农业信贷、普惠金融,促进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
15.依法妥善审理“三农”领域涉外案件,积极支持农业走出国门。加强农产品国际贸易、农业服务贸易、农业国际投融资领域民商事案件审判。加大打击走私动植物新品种等涉农产品、动植物新品种贸易犯罪行为的力度,维护农业进出口市场秩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交流和司法协作,不断完善服务和保障农产品贸易、农业国际投融资的司法政策。
16.依法惩治破坏农村经济秩序犯罪,维护安全有序的生产环境。加强对涉“三农”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力度,在农村地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防风险意识,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依法惩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切实维护乡村生产经营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和教育设施安全。
17.依法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及时实现农民合法权利。乡村涉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用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解决涉农案件查人找物难题。用好失信联合惩戒系统,有效震慑和阻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用好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解决涉农案件被执行财产特别是农产品、鲜活物品变现难等问题。依托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现执行工作有效联动,形成攻克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合力。积极开展涉农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急盼解决的执行难题。
四、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助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
18.准确理解和把握绿色发展与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与乡村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护和促进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促进乡村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围绕建设生态宜居乡村的总体要求,助推农业生产方式由过度消耗资源型向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型转变,实现社会生产良性循环。
19.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引导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理念。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乡村土壤、水源污染等环境侵权案件,准确认定责任主体,严格追究民事责任,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积极营造不敢污染、不愿污染的法治环境。积极稳妥审理乡村生态补偿案件,推动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受偿的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审理在发展乡村生态旅游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和人身、财产损害等侵权纠纷案件,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
20.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促进环境行政执法的法治化、规范化。依法审理涉及乡村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行政确权案件,加强对乡村自然资源的保护。依法妥善审理生态功能区生态移民和生态补偿等相关行政案件,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依法妥善审理因乡村环境监管、污染物排放许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禁牧轮休以及环境保护税等税费征收引发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21.依法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新型环境资源案件。及时受理和审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乡村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和配套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法定机关提起的乡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追究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