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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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

第二章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承包内容。

第九条 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

(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

(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

(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

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2至3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可参照本地区、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进行适当调整。

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当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 上交利润的方式为: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上交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任务,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技术改造规划和企业的经济技术状况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其具体形式,可根据国家的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 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四)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

(五)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六)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

(七)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十一)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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