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汇总形成本省绩效自评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省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地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备查。
第九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绩效评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二)已备案的绩效目标;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年度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年度决算报告;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监测评估、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等报告;
(六)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各省可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列支相关绩效评价费用。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省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以及专员办。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重要分配因素,与资金分配结果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自评表
3.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