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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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7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至5个百分点的,最多加6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最多加5分。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加满分。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后只得基本分。

(二)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总资产周转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

1、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加分受限后最高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最多加3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20%的,最多加2.5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上的,最多加2分。

3、总资产周转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不受限。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任期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确定。任期分类指标计分规则与年度相同。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四、业绩考核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4: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管理进步特别奖”、“国际化经营特别奖”、“品牌建设特别奖”和“节能减排特别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对任期内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制定重要国际标准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特别奖”:

1、效益大幅度增加。

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四)对任期内国际化经营成效显著的企业,授予“国际化经营特别奖”。

(五)对任期内品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授予“品牌建设特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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