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