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条例

【颁布单位】:教育部

【颁布文号】:[56]中师行柳字1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1956-05-28

【执行时间】:1956-05-28

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条例

(1956年5月29日教育部发布)

第一条 按照师范学校规程第五条的规定,师范学校必须附设小学,称作××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第二条 附属小学是师范学校进行小学教育研究、实验新的教育方法并且供应师范学校进行教育实习的场所,除完成小学一般的任务以外,还应该着重总结和推广优良的教学经验。附属小学应该设立在师范学校附近,并且配备有教学经验的校长、教师和比较完备的教学设备。

第三条 附属小学的设立,须由师范学校校长提出,报经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批准。当地(包括市辖区、县、省辖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以具体协助。

第四条 附属小学在师范学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师范学校主要负责教学业务和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领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着重监督、检查小学教育政策法令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其相互间的关系如下:

(一)师范学校校长负责批准附属小学学年和学期的工作计划,审查附属小学经费预决算和人事调配方案,指导附属小学重要的会议并帮助解决较为重大的问题;师范学校教师在师范学校校长领导下,从教学业务方面具体指导附属小学的教师。附属小学校长应定期向师范学校校长汇报工作,出席师范学校校务会议和其他研究教育实习工作的会议,领导附属小学教师指导师范学校学生的教育实习,协助师范学校教师研究、实验新的教育方法,改进师范学校各科教学法的教学工作。

(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附属小学应采取积极支持、监督的方针,统一传达、贯彻有关初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布置、检查有关小学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社会活动,协助解决附属小学的人事调配和其他需要地方帮助解决的问题。附属小学应在当地小学中起示范作用,积极总结、推广学校的优良经验,推动当地小学教育质量的逐步提高。

(三)师范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附属小学布置工作和处理双方都有关系的问题时,必须事前充分协商,求得步调的一致,以免造成附属小学负担过重的忙乱现象。附属小学报送一方的文件,要抄报另一方。

第五条 附属小学为了便于进行小学教育的研究、实验工作,并适应师范学校平时教育实习的需要,各个年级应设双班,并设有复式班。每班学生以30人为宜。附属小学校历,须适应师范学校教育实习的时间,另由各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具体规定。

第六条 附属小学校长,由师范学校校长提名,报请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任命。附属小学校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三年有优良成绩的,或高等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一年有优良成绩的。

(二)高级中学毕业程度以上、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五年有优良成绩的。

(三)在省、自治区、市范围内,被评为优秀教师的。

第七条 附属小学教师的任命,由师范学校校长根据附属小学校长的初步意见,商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附属小学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师范学校毕业。

(二)高级中学毕业程度以上、担任小学教师满二年工作有成绩的。

(三)初师、初中毕业程度确有优秀成绩的小学教师。

师范学校校长应注意推荐优秀的师范毕业生充任附属小学教师。

第八条 附属小学经费,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在初等教育经费项下会同师范学校的经费统一拨发,但不得和师范学校经费混合使用。附属小学经费预决算,须报经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批准。

第九条 附属小学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都应经过师范学校校长核定,转报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备案。例报的统计表册依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报送。

第十条 附属小学的校舍、设备、经费开支、人员编制等标准,应该比照一般小学标准适当提高或放宽,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另行具体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所规定各项以外,有关附属小学的其他事项,都按照小学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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