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释[2009]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09-04-23

【执行时间】:2009-05-12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六、附则

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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