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清算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关闭、撤销或破产时,对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接管的接管组、实施托管经营的托管组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清算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关闭、撤销或破产时,对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接管的接管组、实施托管经营的托管组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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