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释[2015]21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5-11-24

【执行时间】:2015-11-30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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