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选址许可等前期批准文件;
(二)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三)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措施;
(四)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五)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六)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七)加盖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列明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编号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名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文件送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得擅自变更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和套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合同协议,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鉴定、评审及认定;确有必要的,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相应标准设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监督勘察、设计活动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并联合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