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联网单位对自行核查确定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审计人员核查取证确定的问题,由审计机关向联网单位下达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通知,要求其整改落实。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联网单位核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联网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核查及整改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联网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线索,需要进一步查处的,可以依法转入立项审计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联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联网数据和信息系统文档资料;
(二)提供的联网数据和信息系统文档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 联网单位的信息系统经测试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泄露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对核查确定的问题未进行处理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尚未与审计机关实现联网的被审计监督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实现联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6日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