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
第四条 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监管计划,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检查标准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环保、商务、海事、邮政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治理。
行业主管部门、特殊监管区域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相关工作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登记注册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主动通报企业注册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确定由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范围;区县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管。
市和区县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管范围和企业目录,不得遗漏。
第三章 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自查: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二)落实安全投入情况;
(三)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