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题博物馆(展示馆、陈列室),展示、宣传漳州海丝历史文化成果和衍生作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漳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遗产的规划、保护、管理、修缮、展示和利用。
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各种方式参与“漳州海丝遗产”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更改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照行政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对“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的,由“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法处以罚款;尚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漳州海丝遗产”保护经费挪作他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