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监理单位转让其承揽的监理业务的;
(三)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
(一)招标单位未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信息及时告知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二)发包单位未将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委托检验合格而提供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