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制度。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本市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并将行政首长任期内水土保持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生产建设活动中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破坏水土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水土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进行投资、捐赠和志愿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对在生产建设中应用先进水土保持技术治理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调查频次。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是划定并调整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依据。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措施、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农业生产发展规划、交通专项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造林种草等措施,保护和增加植被,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