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兜售物品,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十)用绿化用水、湖水及喷泉、水池等水景用水洗澡、洗衣等;
(十一)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十二)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入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由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占用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九)、(十)项的,由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园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