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建立停车场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

(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

(四)主动提供停车票据;

(五)车位线清楚、环境整洁;

(六)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用途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但是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建筑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设置路内停车位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每车位500元进行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独立建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四)动态路内停车位,是指在特定时段内,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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