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遗址、古建筑修缮除外。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除国家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规定的建设工程,在建筑内外墙体面层覆盖前,由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查验。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现场查验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查验。
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查验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取得查验证明的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向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的,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进行施工的,处以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使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省和市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规定进行监理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