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区、县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消火栓的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财政、市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供水、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
规划、市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第六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采用再生水作为消火栓给水源。
第七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
监督指导。其他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消防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铺设供水管线,设置市政消火栓。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建设市政消火栓时,应当遵守消防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八条 选用的消火栓应当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地下式消火栓应当及时进行改造;
(二)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距路边不小于0.5米,不大于2米;距建筑外墙不小于5米;
(三)消火栓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地面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不得影响消火栓取水;
(四)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城六区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其他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消火栓管理制度;
(二)建立消火栓档案,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护、保养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三)保证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油漆脱落和锈蚀漏水等现象;
(四)定期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五)保证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米水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