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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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由电梯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协商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电梯乘客在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守则:

(一)阅读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注意警示标志,文明乘梯,不做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

(二)禁止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三)严禁撞击或者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六)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通过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救援,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七)不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八)不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九)学龄前儿童乘梯,应当有成年人陪护;

(十)严禁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行为守则。

第三十二条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规定应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鼓励文明乘梯行为;

(二)引导乘客有序乘梯;

(三)帮扶老、幼、孕、残人员安全乘梯;

(四)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不良行为;

(五)及时处理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装修电梯轿厢不得使电梯平衡系数超出标准许可范围影响电梯正常运行,不得改变轿厢、轿门、层门的结构和电梯性能参数,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轿厢装修后的电梯须经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测,确认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记录应当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六条 电梯每年应进行1次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电梯检验机构。

第三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每台电梯分别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使用登记资料;

(二)电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修理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七)电梯轿厢装修检测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时,安全技术档案应当随电梯移交。

第三十八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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