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容局应当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设置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临时性广告,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城管委、区市容局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违反批准要求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由区市容局责令改正,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人一年内累计二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一年内暂停受理其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申请;其中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临时性广告,一年内累计二次未及时整改或撤除的,三年内暂停受理其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申请。
第十八条 各县(市)对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