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管、负责人带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评估安全隐患风险,落实治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对重大隐患应当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使用相对固定职工的,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一)工作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
(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三)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享有下列安全生产权利:
(一)了解施工作业的危险和危害;
(二)对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获得职业卫生与健康保障;
(六)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权利。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二)遵守安全生产标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防护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工程监理责任,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理责任纳入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并细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下列安全管理事项进行审查:
(一)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四)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