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重合的条目,享受鼓励类政策,同时须遵循相关准入规定。
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境外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文化服务(包括与互联网相关的新闻、文化服务),须履行相关审批和安全评估、高管要求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2.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4. 石墨勘查、开采
5. 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6.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钨冶炼
7.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建立生产纯电动汽车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8. 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9. 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 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 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12.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3.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4. 城市人口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5.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6.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7.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8.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19.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
20. 通用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21. 电信公司:限于WTO 承诺开放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中方控股)
22. 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
23.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24. 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 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25. 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