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窗口服务过程中作风粗暴、态度恶劣、违规办理,经查实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进驻部门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有违规收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