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就现代产业项目的认定、项目准入条件及相应的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等形成汇总意见,报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现代产业项目信息库,信息库内容包括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以及产业类型、建设规模、投资估算、选址意向、用地面积、土地使用方式、时间要求等,为合理安排现代产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提供依据。
第三章 用地供应管理
第十四条 现代产业用地优先安排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可以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等作为用地供应条件。
第十六条 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可以采用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按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保障现代产业用地需求。
第十七条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的,首次出让的年限为20年以上30年以下。
第十八条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首次出让的年限为20年以上30年以下,续期的出让年限为每次10年。
年租金=按弹性年期出让的价格÷出让年期。
第十九条 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其起始价、底价根据地价评估结果结合产业发展导向修正规则修正后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地价评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实施;产业发展导向修正规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的,其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和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之和,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或者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的,其出让价格和年租金修正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和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之和,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审定的现代产业项目、项目准入条件及相应的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等,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现代产业用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供应之日前20日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一)供应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地块位置、地块现状、面积、用途、年期、权利限制内容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红线图;
(三)投标(竞买)条件和资格及取得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五)投标(竞买)的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与地点、投标或者竞价的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事项;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方法、处置方式;
(八)项目发展监管要求,包括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建设规模、股权变更约束、建设期限、建设项目进度及其履约保证、项目用地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投标(竞买)现代产业用地的,应当根据公告要求取得投标或者竞买资格,持相关文件到土地交易机构办理投标(竞买)手续并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现代产业用地依法应当进行网上交易的,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实施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