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统筹地区,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本市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市(县)行政区为统筹单位。
医药机构,是指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统称。
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费用。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前,职工个人按照规定需支付一定数额医疗费后,统筹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付的标准。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
第五十一条统筹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国家、省对社会医疗保险种类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