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或者同为农村居民但户籍不在同一区(市)县,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不一致的,按照较高一方的计征标准缴纳。
第三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权限征收: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其违反政策生育的子女拟落户本市的,由拟落户的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
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户籍所在地已经依法征收的,现居住地不再征收。
第三十七条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上缴区(市)县国库。
第三十八条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对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对单位和个人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调查、审核、处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3日起施行。2015年8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