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将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含20米)建筑为多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建筑为高层建筑。
第七条 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得大于70米;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得大于55米。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时,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建筑,建筑间距按照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建筑对北侧住宅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6。
(二)东西向建筑与住宅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
(三)多层建筑与南侧平房住宅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
(四)进深小于等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且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相应增加一个层高。
进深大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按照本条第(一)项建筑间距规定计算。
(五)东西向住宅与南侧南北向建筑,东西向住宅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
(六)东西向住宅与东西两侧南北向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
(七)南北向建筑与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农地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基础上,高度系数不得小于2。
(八)南北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办公楼、宿舍、招待所、宾馆、写字楼等建筑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
第九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建筑,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小于等于1.2时,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同期建设南北向住宅,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时,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0;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时,宽度系数不得小于1.1,且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7.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原有南北向住宅时,建筑间距的高度系数、宽度系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0.1.建筑错位布置时(不适用对原有住宅),相对应部分不超过被遮挡建筑宽度1/3的,按其相对应宽度计算。
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含40米,下同)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3米。
(二)高层建筑遮挡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农地,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基础上,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时,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4;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时,宽度系数不得小于1.5,且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85;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