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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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规范乘坐行为,保障乘车安全,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含电车,下同)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轨道交通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驾乘人员应当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乘坐秩序和乘车环境。

第四条 乘客应当在站台或者候车区域内候车;车辆未到站,不得要求驾驶员站外停车;到达终点站应当按照要求全部下车。

第五条乘客乘车时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坐稳、站稳和扶牢,并自行妥善保管携带物品。乘客下车时应当提前做好准备,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乘坐无人售票车辆应当在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六条 乘客应当购票乘车,车票当班有效,中途下车,不退余款。

乘坐有人售票车,乘客应当在上车后一个站距内购买车票;乘坐无人售票车,乘客应当在上车时使用电子乘车卡付费(卡内余额不足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票价投币)或者按照规定的票价将票款展示后自行投入票箱内。

第七条 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免费乘车;身高1.2米以上的儿童及中、小学生享受半价乘车。

享受半价乘车的,应当办理优惠乘车卡,优惠乘车卡可以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也可以自行持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

第八条乘坐公共汽车的现役义务兵、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政府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和老年人等乘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乘车减免优惠并持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乘车。

第九条 严禁借用、伪造优惠乘车卡。

享受优惠的人员不得将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替他人打卡乘车;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遗失或者未带的,应当购买全票。

对使用借用、伪造的优惠乘车卡乘车的,驾乘人员有权暂扣凭证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并将其有关信息记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按照规定标明运价标准的或者驾乘人员不按照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

(二)驾乘人员不出具车票凭证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车辆的读卡设施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条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15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125平方米的(1人站立面积),应当按同程车费加购车票,但残疾人或者特需乘客必需的行动辅助专用物品除外。

第十二条 倡导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环保乘车、错时乘车,鼓励企业错时上、下班。

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礼让乘车行为:

(一)互相帮助,对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礼让乘车、礼让座位,占用特需专座的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二)不大声喧哗,不食用影响乘车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的食物;

(三)按顺序上下车,协助驾乘人员维护乘车秩序;

(四)非上班、上学人员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乘车出行。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车辆、站台及候车区域的设施、设备;

(二)拦车、扒车、翻越候车栏,擅自开启车门、翻越车窗;

(三)擅自进入驾驶工作区域,与驾驶员闲谈;

(四)辱骂、殴打驾乘人员,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在车内打闹、斗殴;

(六)在座位上躺卧或者多占座位,所带物品单独占用坐席妨碍其他乘客;

(七)将头、肢体伸出车外;

(八)占用上下车通道或者倚靠车门阻碍其他乘客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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