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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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环境秩序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与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并统一规范“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格式和内容。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考评,按照统一格式印制“门前三包”责任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公安、财政、环保、建设、交通运输、生态、文化旅游、卫生计生、食药、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扫、保持地面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容器密闭化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定期清洗、粉刷、维护建(构)筑物、临街墙体、匾牌、橱窗、亮化灯饰等;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美化。负责责任范围内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管护。保持绿地、树穴干净整洁和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和在树干上刻字、拉绳、挂物;禁止破坏绿化设施和违章占用绿地。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放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划、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禁止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禁止擅自设置户外设施,禁止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第七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管理单位划定。临街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以建筑物立面、围墙、围栏至城市道路道牙为界,左右以通道或隔墙的中心线为界。有围墙(围挡)的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建筑工地等责任区域以围墙(围挡)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道牙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道牙为责任区域。街巷内的责任单位以相邻交接中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边线、屋后延伸至共用空地中线为责任区域。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和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后,须在其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门前三包”责任牌,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责任范围及责任内容。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挂牌公示、台账、巡查、联动、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计入考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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