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劳务人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及就业指导;
(二)为劳务人员提供对外劳务合作信息;
(三)对劳务人员进行国外适应性培训;
(四)为劳务人员提供出境后跟踪服务,掌握国外劳务人员动态;
(五)为回国劳务人员提供就业指导;
(六)引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招募劳务人员,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服务平台登记报名;
(七)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发布招募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务人员。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国外雇主不履行合同约定、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情况。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告,并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行有关部门间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
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与国外雇主的雇佣合同、不遵守劳务服务合同约定、在国外聚众滋事、恶意扰乱工作和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的劳务人员,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其作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一)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二)涉及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涉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订立的劳务合作合同、劳务服务合同及其劳务人员在国外权益受损引起的纠纷,由商务主管部门处理;
(四)涉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处理;
(五)其他交由有权处理部门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对职责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指定管辖。
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外劳务合作纠纷或者突发事件处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负责协调处置我省对外劳务纠纷或者突发事件,并根据纠纷或者事件情况,提出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的建议或者处置意见。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针对具体事件成立专项应急处置临时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处置对外劳务合作纠纷或者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处置对外劳务纠纷或者突发事件中有关部门及有关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等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个人或者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单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