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查勘作业的;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四)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军产、宗教产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一)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查勘作业的;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四)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军产、宗教产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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