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保证金按照以下程序支付: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
施工单位受到欠薪投诉、举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施工企业举证。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施工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
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数额支付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逐人发放拖欠工资。
第十四条 已启动支付保证金后未补缴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在30日内补缴。
第十五条 保证金按照以下程序退还: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
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申请。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保证金退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对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理。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对未缴纳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