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水路运输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旅客及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路旅客运输船票实名售票、实名查验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票,是指水路旅客运输中旅客乘船的凭证,包括纸质船票、水路电子船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乘船凭证。
本规定所称实名售票,是指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凭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船票,并在票面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实名查验,是指港口经营人、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实施实名售票的船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核查,并记录乘客乘船信息和身份信息的行为。
船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统称为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以下范围的水路旅客运输实施实名制管理:
(一)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的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含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船舶和相关客运码头;
(二)水上运输距离不足60公里但是客流量较大、交通安全风险高的琼州海峡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和相关客运码头;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范围。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别负责指导和督促长江干线、琼州海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本规定承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
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
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七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配备开展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船票、身份证件扫描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等必要设施。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的管理,确保人员培训合格,系统安全运行,设备正常使用。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开展实名售票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八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对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