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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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分别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民委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年度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国家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且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

第十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已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且尚未结项的。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审: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专家组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实行活页匿名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立项方为有效,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三)公示: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审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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