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