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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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十四)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五)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六)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三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四)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等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气象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授权范围。申请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等公民特定资格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到气象主管机构许可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气象行政许可需要气象主管机构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

建立气象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的气象主管机构,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建立服务窗口的,具体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统一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气象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气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申请人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气象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气象主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办理气象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及时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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