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官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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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适用本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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