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运动学校)。
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运动学校可以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 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运动学校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以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运动学校。
举办运动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运动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第八条 运动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第九条 运动学校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由其主管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依法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招生、学籍与毕业就业
第十条 运动学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可以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 运动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可以采用学年集中招生与试训相结合的办法。
考生应当参加体育测试、文化课考试和体检,对于体育运动成绩优异的,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破格录取。
第十二条 运动学校初中、小学部面向社会普通中小学招生,学生被录取后学籍的变动和管理,按照当地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按照运动学校课程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运动学校毕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可在学校所在地报考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运动生涯、职业规划和心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德育与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运动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时代性、吸引力、实效性,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十七条 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制定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开设德育课、文化基础课和相关专业课,开展运动训练和相关职业技能训练。德育课和文化基础课应当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选用国家规划教材。运动学校可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课程,编写专业课的校本教材。
第十八条 运动学校根据学生需要可以开设普通高中文化课程。运动学校的初中和小学部课时安排,原则上与普通中小学相同,在保证完成基础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训练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教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