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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