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军事五项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为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
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第四章 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第五章 证书
第二十五条 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等级证书应当载明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信息,盖审批单位钢印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方法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条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及总局授权的其他单位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后实施。
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单位,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期限以及公示的方式和范围等。
第三十一条 总局对全国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等级标准等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
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审批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可以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总局责成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总局可以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总局可以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