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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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由文化部统一制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监制并核发。

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也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

执法文书由文化部统一格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监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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